政策解读:《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》
各民办高校:
为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工作,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,促进民办高校健康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及吉林省有关规定,制定《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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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1日
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民办高等学校规范管理,促进民办高等光大彩票com健康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光大彩票com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光大彩票com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光大彩票com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和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光大彩票com促进民办光大彩票com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,是规范办学行为、预防办学风险的重要举措。
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经光大彩票com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学校(含独立学院),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接受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。
第二章 年度检查内容
第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情况;
(二)党团组织建设、和谐校园建设、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;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(四)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;
(五)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;
(六)财务状况,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;
(七)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;
(八)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。
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接受年度检查应报送下列材料:
(一)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和要求报送自查报告、自评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;
(二)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;
(三)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上一年度检查存在问题的学校,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清单。
第六条 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依据《光大彩票com部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》负责制定《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》,作为支撑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。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年度管理情况,对指标体系内容适当进行调整。
第三章 年度检查程序
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分为学校自查、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核查两个环节。
(一)在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核查前,学校自查。学校根据《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》,对办学情况开展全面自查,填报自评材料,并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要求,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,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,形成财务审计报告,向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。
(二)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核查。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、访谈座谈、现场检查、委托审计等形式进行核查。核查中发现民办高等学校存在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光大彩票com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光大彩票com促进法实施条例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,由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第八条 结果确定。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情况,确定年度检查结果。
第四章 年度检查结论及应用
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。
第十条 信息公开。年度检查结论应通报学校,并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一条 加盖戳记。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。
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检查结论与专项资金安排、招生计划下达等挂钩。
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结论为“基本合格”的民办高等学校,应及时针对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。
第十四条 对年度检查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民办高等学校,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,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、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;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停拨专项资金。
民办高等学校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,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。
第五章 年度检查监督与保障
第十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对年度检查结论有异议的,可在年度检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提出意见。
第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发现在年度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可向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。
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费用从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经费中列支,不向学校另行收取。
第十八条 省级光大彩票com行政部门建立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专家库,根据每年检查的范围和其他情况,遴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光大彩票com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